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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標準條款和條件


  1. 客戶明確放棄其自身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即使這些條款是在這些銷售標準條款和條件之後制定的。為了有效,任何例外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 
  2. 我們的發票必須在21個工作日內支付,除非發票或訂單上另有指明的付款期限。如果在到期日未付款,順景保留要求支付剩餘款項10%固定利息的權利。順景有權在延遲付款的情況下,無需事先警告即可暫停任何服務的提供。 
  3. 如果在到期付款日期後超過六十(60)天仍有未付款項,我公司保留尋求債務追收公司的服務的權利。所有法律費用將由客戶支付。 
  4. 某些國家根據其內部法規對發票金額進行源頭扣繳。任何源頭扣繳將由客戶支付給稅務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順景都不會涉及與某國法規相關的費用。因此,發票金額將全額應付給順景,並不包括與客戶所在國的法規相關的任何費用。 
  5. 順景承諾盡最大努力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高效的服務。然而,任何義務均不應被視為達成結果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順景不得被客戶要求作為第三方出現在終端消費者對客戶提出的任何損害賠償索賠中。 
  6. 為了使其可受理,必須在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後的8天內,通過掛號信的方式通知我的公司任何索賠,並將信件寄送至其註冊辦公室。 
  7. 我們所有的合同關係將僅受香港法律的管轄。